號: 003187229/202404-00004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28 發布日期: 2024-04-03 10:36
文  號: 宿政發〔2024〕3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市人社局養老保險科 政策咨詢電話: 0557-3022152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4-04-03 10:36 編輯:信息公開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宿政發〔2024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精神,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補貼范圍和對象

202411日起,縣(區)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h(區)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補貼對象,并給予其繳費補貼。

二、繳費補貼辦法

(一)補貼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同等補貼標準。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享受繳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享受繳費補貼的標準,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時各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三)補貼對象在本縣(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繳費補貼,補貼資金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月起分15年逐年計入個人賬戶;距離領取待遇年齡不滿15年的,逐年補貼并在其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轉入其個人賬戶;已經領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月起將其繳費補貼一次性轉入其個人賬戶,并重新計算養老金標準,從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的次月起執行。

(四)補貼對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在正常繳費的基礎上,憑繳費憑證先繳費后補貼,補貼資金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月起按照每年3000元的標準逐年發放給個人,剩余補貼資金不足3000元或待其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補貼未發完的,一次性將補貼余額發放給個人。已領取待遇的,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三、社會保障費用籌集管理

一)縣(區)人民政府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預算。

(二)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保障對象繳費補貼?;I集資金不足以補貼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解決。各縣(區)根據當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需求等情況,確定每畝土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市本級社會保障費用每畝按照平均區片綜合地價85%的標準籌集。

(三)縣(區)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籌資標準,及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費用,并存入當地預存征地準備金賬戶。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報請批準征收土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準后,縣(區)財政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將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轉存到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沒有轉存社會保障費用的,不準實施征地。征地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預存單位。

(五)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資金監管,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顚S?。建立資金預提、對賬等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拖欠、擠占、挪用資金。發現資金管理出現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政策實施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原則上按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不再給予繳費補貼。

(二)原政策保障水平較低的地方應建立待遇調整機制,逐步實現新老待遇水平基本相當。結合我市實際,自202411日起原政策保障對象基礎養老金水平由215元每人每月調整到300元每人每月。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制定實施細則,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溝通協作,穩步推動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政策平穩有序實施。

(二)結合實際,抓好落實。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籌集標準根據平均區片綜合地價的調整、社會保障費用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高征地社保繳費補貼標準和原政策保障對象待遇。

(三)防范風險,平穩銜接。要統籌考慮新老待遇平衡,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工作,妥善處理好新老政策銜接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順利實現政策平穩銜接,確保社會穩定。

本政策自20241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今后國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規定出臺,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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