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解讀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宿政發〔2024〕3號),以下簡稱《繳費補貼政策》),現將《繳費補貼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保障。2023年底我省出臺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文件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給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納入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為全面貫徹省文件精神,完善我市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特制定我市的配套政策。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繳費補貼政策》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在保障對象確定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繳費補貼的方式,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予以保障?!独U費補貼政策》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保障、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通過給予繳費補貼的方式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單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堅持先保后征,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用地單位在報批征收土地,按地方政府明確的籌資標準足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三是堅持平穩銜接,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改革前產生的保障對象原則上按原辦法規定進行保障,改革后產生的保障對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繳費補貼政策》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給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文件精神,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11月份牽頭起草《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討論稿)》;12月,形成《宿州市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各縣(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征求意見;于2024年1月初,在政府公開網掛網公示30天,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2月,邀請市直相關單位、部分村(社區)工作人員及村民代表對我市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繳費補貼政策進行風險評估,同時提請司法部門對《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3月18日,提交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3月28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繳費補貼政策》按照制度相銜接、待遇有提高、資金可持續的目標要求,實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政策與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并軌,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范圍,增強被征地農民的獲得感,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農民。
五、主要任務
此次出臺的《繳費補貼政策》,主要對我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繳費補貼對象范圍,保障資金籌集、繳費補貼辦法及新老政策銜接四個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補貼對象的范圍。主要是對補貼對象的范圍進行明確。即按照政策規定,將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補貼范圍。
(二)保障資金籌集標準。主要是對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進行明確。根據測算,市本級社會保障費用每畝按照平均區片綜合地價85%的標準籌集,各縣(區)根據實際,自行確定籌集標準。
(三)繳費補貼補貼標準。主要是對補貼對象的補貼標準進行明確。按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統一按照依法征地時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1:1標準給予補貼。當前宿州市級平均區片綜合地價為52250元/畝。
例1:張**,25歲,戶內人口數5人,征收土地后剩余面積1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職參保。
該戶征收土地后人均剩余面積0.2畝,小于0.3畝/人,經有關單位認定后,符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條件,給予繳費補貼。因其土地屬于宿州市本級征收范圍,故給予張**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為52250元,52250元按政策規定分年補貼。
例2:劉**,45歲,戶內人口數3人,征收土地后剩余面積0.5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職參保。
該戶征收土地后人均剩余面積0.17畝,小于0.3畝/人,經有關單位認定后,符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條件,給予繳費補貼。因其土地屬于宿州市本級征收范圍,故給予劉**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為52250元,52250元按政策規定分年補貼。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同等繳費補貼。
(四)新老政策過渡。主要是對政策執行前產生的保障對象的保障辦法進行明確。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原則上按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即政策執行前產生的保障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為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將原政策保障對象基礎養老金水平由215元/每人每月調整到300元/每人每月,逐步與新政策中補貼對象的待遇水平保持相當。
六、創新舉措
(一)補貼類型自主選擇性。補貼政策取消了過去單獨建立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可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保障方式可持續性。補貼政策明確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圍,與其他參保人員一樣共享同樣的政策標準,從制度層面解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讓被征地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新政策,做到家喻戶曉、應知盡知。
(二)加強業務培訓。提供多場次、全方位的業務宣講,業務培訓至村一級,提高業務人員政策業務水平,為切實保障我市被征地農民社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精準把握政策。嚴把工作流程,按政策規定嚴把“準入條件”,做到應保盡保,切實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相關權益。
八、政策咨詢渠道
咨詢科室: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
咨詢人:崔長江
咨詢電話:0557-302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