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1〕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濟和信息化廳 公安廳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通知》(皖市監函〔2019〕231號)要求,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標準”)實施,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管理。各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生產企業新標準的宣貫實施和推廣工作,督促企業按照新標準改造升級生產線,嚴禁生產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獲得CCC認證并流入市場;嚴查生產企業無證生產、超出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生產、不按新標準生產、不按CCC認證證書生產、假借出口名義生產違標車輛、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行為。對于上述行為查證屬實的,由認證機構依法對認證證書作出處理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并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監管。各地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要進一步組織對轄區內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進行摸排。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加強電子商務經營者監管,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對平臺內電動自行車銷售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的核驗、登記,嚴禁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在平臺上銷售。對銷售違標車輛的,要依法責令停止銷售,同時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相關職能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使用管理。公安部門要通過非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變更、轉移、注銷等業務流程,嚴格按照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上牌。對符合新、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要認真查驗腳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車質量、銷售發票等信息。嚴禁為未獲得CCC認證的車輛登記上牌。要合理增設上牌點位,合理設置固定登記點和流動登記點,支持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帶牌銷售等便民做法,倡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確保提供“優質、高效、快捷”的服務。
(四)穩妥解決在用不符合新、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積極引導在用不符合新、舊標準的車輛逐步退出,對新標準實施前售出的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通行標志,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上道路通行。公安部門積極統籌全市電動自行車上牌管理工作,及時進行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的精準治理,提升電動自行車的守法騎行、文明出行,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一)宣傳動員階段(2021年8月)。各縣區、市管各園區、各相關部門要廣泛宣傳電動自行車新標準以及生產、銷售、使用違標車輛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產、銷售企業不生產、不銷售違規電動自行車,引導群眾不購買、不使用違規車輛,努力營造貫徹執行電動自行車新標準的良好氛圍。公安部門要結合電動自行車牌證辦理,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法律法規、上牌地址、所需證件等內容,對辦事群眾進行上牌引導、解難答疑。公安部門要深入街道、社區、鄉鎮、企事業單位,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政策宣講,以現場播放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視頻、照片等方式,宣傳上牌的重要意義,引導廣大群眾糾正交通陋習,安全文明出行。
(二)登記發牌階段(2021年9月-2022年2月)。各地要大力推動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各級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牌證管理。對符合新標準、未辦理登記的在用電動自行車,要常態化開展登記上牌;對符合舊標準未辦理登記的在用電動自行車,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辦理登記上牌;對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不能辦理登記上牌的在用電動自行車,于2022年2月28日前到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通行標志,超期不再辦理既不符合舊標準也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領取臨時通行標志業務。
(三)規范過渡階段(2022年3月-2025年2月)。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加強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監管,將生產、銷售不符合新標準車輛的企業納入信用記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集中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并實施聯合懲戒,提高違法成本,加大震懾力度。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公安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登記使用管理,對已領取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限為2022年3月至2025年2月,對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上牌、領取臨時通行標志及臨時通行標志過渡期結束仍上路通行的,公安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罰。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要認真研判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后出現的各類違標問題,依據職能定位,健全相應工作機制,采取務實管用措施,切實加強全面監管。
(二)開展聯合監管。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要定期開展聯合工作研判、定期組織聯合檢查、定期共享工作信息,充分發揮聯合監管機制作用,不斷加強生產制造、認證監管、銷售和使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
(三)嚴格督導檢查。市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要對新標準實施工作開展不定期督導檢查,對落實不力的地區和部門,要通過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失職、瀆職的,要嚴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