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嚴格
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嚴格
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5〕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31日
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規定的各項任務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嚴格規范我市涉企行政檢查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杜絕運動式檢查、變相檢查、任性檢查、逐利檢查等問題。堅持“管住風險、有需必應、無事不擾”,精準靶向“減頻次、減負擔、減風險”,推動企業合規經營與高質量發展,構建科學、協同、高效的涉企行政檢查監管體系,逐步提高非現場檢查占比,減少現場檢查總量,行政檢查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企業獲得感、滿意度明顯提升,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檢查主體,沒有法定資格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1.公告行政檢查主體。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2025年3月底前完成市級行政執法主體確認工作并向社會公告,未經公告的,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二)梳理公布檢查事項清單,做到清單之外無檢查。
2.公布檢查事項清單。各行政執法主體要以權責清單為基礎,梳理和制定行政檢查事項清單,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接受公眾監督。未列入檢查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三)嚴格執行檢查標準,杜絕隨意檢查。
3.統一檢查標準。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省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檢查標準,落實行政檢查合法性要求。對我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中設定的行政檢查,相關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統一的檢查標準,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不同領域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相關行政執法主體要按規定提請市司法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協調,避免企業無所適從。
(四)加強行政檢查計劃統籌,禁止任性檢查。
4.實行計劃檢查。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制定本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并于3月底前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未經公布不得實施。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確需開展異地檢查的,應當報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批準。
5.規范專項檢查。對某一地區、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經評估確有必要部署專項檢查的才能部署。專項檢查要事先擬定檢查計劃,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相關主管部門要聯合擬定檢查計劃。檢查計劃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按照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專項檢查計劃要與年度檢查計劃銜接,實行年度數量控制。
(五)優化行政檢查方式,減少入企頻次。
6.嚴控現場檢查。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視頻監控、智能預警等遠程方式開展非現場檢查,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和監管效能。對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
7.推行聯合檢查。制定《宿州市“綜合查一次”工作指引》,推進“綜合查一次”、“雙隨機、一公開”等制度有機融合,涉及跨部門、跨領域、跨層級對同一檢查對象多項檢查的,應合并進行,形成監管合力。除有法定依據外,不得將入企檢查作為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
8.合理控制頻次。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省主管部門規定的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要求。行政檢查頻次要納入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因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確需實施現場檢查的,不受年度頻次上限限制,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要及時跟蹤監督。
(六)規范行政檢查行為,提升執法質效。
9.制定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制定行政檢查方案并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要在檢查實施后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并在5日內補辦批準手續。
10.實行“亮碼入企”。實施現場檢查前,行政執法人員要申請入企“檢查碼”并按照規定“亮碼入企”,企業可以掃碼對行政檢查行為進行評價,對未亮證亮碼的,被檢查對象可進行投訴。在涉企“檢查碼”開發完成之前,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前要將檢查方案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11.推進合規指導。現場檢查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要對檢查對象實施行政合規全過程指導,通過出具整改建議、要求、標準等書面意見,幫助企業發現問題、整改問題,消除違法風險。
12.強化結果運用。行政檢查結果要在檢查結束5個工作日內告知檢查對象。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或責令改正的,應當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責令改正;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嚴格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對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不予處罰或免予處罰。對問題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報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落實《宿州市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辦法(試行)》,依法降低行政檢查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七)壓實管理責任,加強執法監督。
13.各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嚴格落實各項要求,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涉企行政檢查的監督管理。
14.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在門戶網站或政府網站上公布受理行政執法投訴的郵箱、電話、地址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置各類問題線索,每半年將受理和處置情況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15.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創新涉企行政檢查監督方式,會同工商聯等部門,通過設立行政執法監督企業聯系點等方式,推廣“監督+服務”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息共享機制,關注企業和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對行政執法主體受理和處理企業投訴舉報情況進行重點監督。
16.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對無資格檢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檢查事項和標準實施檢查、違反程序實施檢查、擅自部署專項檢查、超過年度頻次上限實施檢查以及違反“五個嚴禁”“八個不得”規定要求實施檢查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及時責令改正;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三、組織保障
17.市級層面建立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具體負責,相關執法部門及單位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各地同步建立相應領導協調機制。
18.市數據資源局、市司法局負責搭建宿州市“綜合查一次”信息化平臺,開發推廣涉企“檢查碼”,實行亮碼入企,掃碼檢查。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充分利用移動執法終端,即時錄入、上傳現場檢查信息。
19.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跟蹤工作進展,及時總結優秀經驗做法。每年開展一次政策實施效果評估,根據企業反饋動態調整工作舉措,重大事項及時請示報告。
20.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發揮系統內帶動引領作用,及時研究解決本系統推進落實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指導督促。
附件:行政檢查流程圖
附件
行政檢查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