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003187229/202502-00039 信息分類: 其他文件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2-21 發布日期: 2025-02-28 08:53
文  號: 宿政辦秘〔2025〕2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政策咨詢電話: 0557—3030603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25-02-28 08:53 編輯:信息公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宿政秘〔20252

 

各縣、區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221

  

宿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評定分離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振市場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干政策舉措的通知》(皖政〔20231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是指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評標程序分為評審和定標兩個環節進行。評審環節,評標委員會按照評審規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向招標人推薦一定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定標環節,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中的定標規則,在中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 除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的評標辦法、定標規則及中標候選人的數量等事項。

第五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一般采用定量定性評審。以定價方式招標的設計、監理等服務類評定分離項目,可采用定性評審。

(一)定量定性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按照技術、商務得分高低分別進行評價,最終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推薦規則,推薦中標候選人,數量不超過3名。

定性評審,是指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市場信用、報價、團隊人員配備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判,對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推薦中標候選人,數量不超過3名。

(二)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中標候選人的優勢、存在的缺陷、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內容。

第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中標候選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對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及投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定標方法分為票決定標法和集體議事法。

(一)票決定標法是指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者逐輪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方法??梢云睕Q晉級入圍,也可以票決淘汰入圍。采用票決定標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依據招標文件約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

(二)集體議事法是指由定標委員會集體商議,定標委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的方法。

(三)除上述方法外,招標人也可以結合項目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他定標方法,并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評定分離項目一般采用票決定標法選定中標人。如需采用集體議事法選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并開展定標工作。

(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為5人及以上單數。

(二)定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確定。一般由招標人代表、項目業主代表、項目使用單位代表組成,確有需要的,招標人可邀請外部專家擔任定標委員會成員。邀請的外部成員人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定標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工程建設相應專業素質、能力水平。

(三)招標人代表應擔任定標委員會主任,主持定標會議。

(四)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說明并申請回避。

(五)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第九條 招標人自項目評審結束后即可成立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名單應在定標會議前半日告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招標人自中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7日內組織定標會議。如因招標文件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定標會議時間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條 會議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確定1名中標人。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定標前可以對中標候選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質詢以及向有關單位進行函詢,并出具考察報告、質詢材料、函詢匯總報告等作為定標的輔助參考。

第十二條 定標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定標委員會主任介紹與會人員情況;

(二)定標委員會主任介紹定標規則及須知,定標成員簽署承諾書;

(三)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及評審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提醒注意事項等;

(四)招標人結合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質詢及相關資料,匯報各中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

(五)定標委員會成員提問,相關人員解答;

(六)非定標相關人員離場;

(七)采用票決定標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對各中標候選人進行評審并比較后,進行票決確定中標人;采用集體議事法的,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定標委員會主任定標;采用其他定標法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八)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確定中標人后公告中標結果,并發放中標通知書。

投標企業的投標保證金應按照規定及時退還。

第十四條 定標會議前,中標候選人被查實存在影響評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評審;中標候選人出現放棄候選人資格或者被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的,可根據招標文件約定,在剩余的中標候選人中繼續組織定標或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被查實存在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招標人可以從余下的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組織定標活動,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內控制度,將評定分離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審議事項范圍,對評定分離項目全過程負責,制定定標規則,做好定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定標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定標過程進行監督,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標后履約監督檢查。

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對相關事項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評定分離示范文本,對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組成,示范文本的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國家、省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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