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4〕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4日
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城鄉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鄉鎮和農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負責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負責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房管部門負責有物業小區住宅裝修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
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市管園區管委會承擔市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具體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生和收集
第七條 統籌工程策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垃圾的產生,有效減少工程全壽命期的建筑垃圾排放。
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分類處置。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
第八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裝修垃圾的清運與處置。
裝修人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收集點,收集點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三章 貯存和運輸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具有合法的車輛行駛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裝卸建筑垃圾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在場地內堆存建筑垃圾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城市規劃區內,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四章 利用和處置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資源化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按照“就地處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降低運輸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機制,合理設置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消納處置場與轉運調配場、收集點,滿足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需求。
已運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或消納企業不應無故關閉或拒絕建筑垃圾進場,遇到特殊情況確需關閉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可采用就地利用、分散處理、集中處理等模式,宜優先就地利用建筑垃圾。
施工現場不具備就地利用條件的,應按規定及時轉運到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資源化處置和再利用。
第十五條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塊、市政工程構配件等新型建材,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要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和填墊材料。
再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出廠時應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市民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堆放建筑垃圾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執法協調機制,建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建筑垃圾管理,發現、報告社區(村)內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教育、勸導、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相關建筑垃圾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查處。
第六章 有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侮辱、毆打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2018年8月29日印發的《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建筑渣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辦發〔2018〕21號)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