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宿政秘〔202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及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埇橋分局負責埇橋區管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市、區管理區域的劃分按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見》(宿發〔2006〕11號)文件執行。
市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交通工具等載體的外部空間,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鐵路城區段以及出入口,各類公共場地等設置、懸掛、張貼、繪制、放送、投映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邊邊長在4米以上的戶外廣告。
第二章 設置規范
第五條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對城區主要道路、重點區域(包括高速公路和鐵路城區段、出入口)的戶外廣告設置編制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中公益廣告占有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文明城市建設的要求。
戶外廣告在同一道路上設置的,應做到規格統一、整齊美觀。沿街同一建(構)筑物上的店招店牌應當協調一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1.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志牌、交通值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道路及橋梁防撞墻與隔聲墻的;
2.道路交叉口停車線后50米范圍內,河道、防洪堤安全防護范圍內,各類地下管線、架空線及其他生命線工程保護范圍內,人行天橋落地扶梯、過街地道、公路收費口等人和車流出入口10米范圍內;
3.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在沿街毗鄰建筑物之間的空間,在建(構)筑物頂部或立面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4.依附于行道樹,在道路綠化分割帶設置戶外廣告等侵占綠地、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5.車頭、車尾部(含擋風玻璃內外)及車身兩側車窗;
6.利用違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7.政府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公共教育文化場所和風景名勝點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
8.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各類招貼廣告應在公共招貼欄內張貼。
除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公益活動或者慶典、交易、展銷可設置拱門、垂幅、布幔、飄旗、桁架等臨時性戶外廣告外,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施工應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等安全技術規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程序:
1.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設置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場地使用權屬證明材料;
(2)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效果圖、施工結構圖,材質規格說明;
(3)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資質證明,以及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2.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申請人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劃選址、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的,應當事前征求公安交通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意見。
3.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時間、期限、批準日期等事項。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
1.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7日;
2.一般戶外廣告不超過2年;
3.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5年;
4.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在本辦法實施前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廣告設置者應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換發,換發后的批準文件設置期限不得超過6年。
第十二條 廣告設置者在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逾期未完成,也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超過30日的,廣告設置者應當設置公益性廣告。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需要延期的,廣告設置者須在期滿前60日內(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在期滿前3日內),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未延期的,廣告設置者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在設置期滿之日起1日內予以拆除。
第十五條 廣告設置者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遇惡劣氣候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廣告設置者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對出現殘缺、破損、嚴重褪色、燈光顯示不全等現象的,須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第四章 有償使用
第十六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實行設置權有償使用制度。
利用非公共產權載體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征得業主同意,并與業主協議約定有償出讓收益的分配比例,其中,業主享有的分配比例應不低于40%。
第十七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有償出讓。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出讓工作。
有償出讓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拍。
第十八條 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到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但設置最長期限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限。
第十九條 通過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期限屆滿后,須按照規定重新出讓。
第二十條 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出讓所得應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
利用非公共產權載體設置經營性大型戶外廣告的,應按協議約定的比例支付業主相應價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品進行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影響安全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廣告設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制定《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宿州經開區(鞋城)管委會、宿馬園區管委會、市高新區管委會管轄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按市政府規定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園區管委會相關機構實施。
市管各園區管委會應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園區詳細規劃和總體設置方案并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有償出讓,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公開競拍方式實施。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授權機構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指導。被授權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批,或對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監管不力的,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各縣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宿政發〔2013〕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