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即時動態調整有關權責事項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即時動態調整有關權責事項的通知
宿政秘〔202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精神,持續推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強發展內生動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變化以及上級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調整市直9家單位的29項行政權力事項,其中取消4項、增加3項、規范22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權責事項調整情況,于2022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布《權責清單即時動態調整情況表》,加強宣傳解讀,方便公眾知曉與監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確保落實到位。涉及政務服務事項調整的部門,請商同級數據資源局或政務服務管理局按程序辦理。涉及縣區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的,請各縣區按規定辦理。
附件:權責清單即時動態調整情況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權責清單即時動態調整情況表
序號 |
所屬單位 |
權力 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調整 類型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1 |
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以及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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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調整意見:取消。 調整理由: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已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該行政許可事項所對應的行政處罰“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事項同步取消。 |
2 |
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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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調整意見:取消。 調整理由: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已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該行政許可事項所對應的行政處罰“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事項同步取消。 |
3 |
市衛生 健康委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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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調整意見:取消。 調整理由: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刪除該項設定依據。 |
4 |
市市場 監管局 |
其他權力 |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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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
調整意見:取消。 調整理由:參照省廳權責清單,不再列入。該事項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向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單位提供的一項服務協議性質辦事項,屬于中介服務事項。之前列入清單是因為市場監管部門所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強制辦理該事項,目前該事項已放開。 |
5 |
市自然 資源局 |
其他權力 |
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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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調整意見:新增“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審核”。 調整理由: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皖自然資〔2021〕116號)文件,承接該事項。 |
6 |
市自然 資源局 |
其他權力 |
分批次土地征收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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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調整意見:新增“分批次土地征收審核”。 調整理由: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皖自然資〔2021〕116號)文件,承接該事項。 |
7 |
市自然 資源局 |
其他權力 |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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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調整意見: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規劃審核”。 調整理由: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的通知》(皖自然資〔2021〕116號)文件,承接該事項。 |
8 |
市自然 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土地開墾區內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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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相應調整條文序號,將第2條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
9 |
市自然 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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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相應調整條文序號。將第2條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
10 |
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核準 |
施工企業資質認定(部分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
規范 |
調整意見:1.子項名稱規范為“施工企業資質認定”。權限劃分明確為市級:部分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專業作業。 2.完善設定依據 。 調整理由:1.《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199項“施工企業資質認定(部分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第243項“施工企業資質認定(部分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資質,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1 |
市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核準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部分專業乙級) |
規范 |
調整意見:1.子項名稱規范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權限劃分明確為市級:部分專業乙級。 2.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1.《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第202項“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部分專業乙級)”審批層級和部門: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號)。第246項“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部分專業乙級)”審批層級和部門:設區的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2 |
市衛生 健康委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
1.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處罰 2.對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1.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2.刪除一子項“對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處罰”。 調整理由:1.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該項設定依據由第36條調整為第40條,并取消子項“對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處罰”。 2.《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7號)為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 |
13 |
市委統戰部 |
其他權力 |
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或注銷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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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2021年5月1日實施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國宗局第15號令)規定,《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宗局第3號令)已廢止。 |
14 |
市文化和 旅游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1.對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處罰 2.對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的處罰 3.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處罰 4.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修改事項名稱,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2月3日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公布,2021年10月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訂),原設定依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三)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四)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修改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7年2月3日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公布,2021年10月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訂)第十六條”,并調整對應事項名稱。 |
15 |
市生態環境局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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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依據第1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16 |
市應急局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4.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實施,原實施依據第1條《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條修改為:《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
17 |
市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煤礦生產經營單位在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裝備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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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實施,原實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修改為:《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條。 |
18 |
市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煤礦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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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實施,原實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八條。 |
19 |
市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煤礦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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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實施,原實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
20 |
市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煤礦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
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完善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安全生產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9月1日正式實施,原實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
21 |
市財政局 |
其他權力 |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 |
1.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立備案 2.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變更備案 3.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注銷備案 |
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2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專業人員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
1.對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 2.對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處罰 3.對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處罰 4.對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處罰 5.對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6.對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3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機構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十類行為的處罰 |
1.對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2.對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處罰 3.對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處罰 4.對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處罰 5.對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3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機構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十類行為的處罰 |
6.對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7.對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處罰 8.對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處罰 9.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處罰 10.對評估機構未按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4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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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5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機構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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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6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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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7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法定評估而未委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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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8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委托人在法定評估中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1.對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處罰 2.對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處罰 3.對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處罰 4.對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處罰 5.對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處罰 |
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
29 |
市財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評估行業協會違反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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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 |
調整意見:增加設定依據。 調整理由: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放“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皖財資〔2021〕1100號):“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及違反資產評估法有關行為的處罰”權力事項由省財政廳下放各市財政局實施,增加該條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