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 /201109-00001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布機構: 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9-20 發布日期: 2011-09-21 10:04
文  號: 宿政發〔2011〕24號 性: 有效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暫無
名  稱: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市發展改革委價格調控和收費管理科 政策咨詢電話: 0557-3042588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瀏覽量: 發表時間:2011-09-21 10:04 編輯:信息公開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宿政發〔20112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81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宿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價費〔2008112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在宿州市及各縣城關鎮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建設單位和個人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持繳費憑證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征收標準為:

宿州市:住宅50/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業廠房、倉儲用房,下同)70/平方米。各縣城關鎮:住宅40/平方米,非住宅50/平方米。

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均按當地住宅收費標準的80%征收。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成區以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收費標準的80%征收。

第七條 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宿州市小于5萬平方米,縣城關鎮小于2萬平方米)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150%征收。

第八條 以下建設項目免征或者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社會性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九年義務制教育用房,幼兒園、高中、職業學校教學用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高校教學、科研、后勤服務設施項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和設施建設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023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對城市市區退二進三企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改建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市政府研究決定的其他減免。

第九條 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個人)申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有關部門核查,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為支持開發區、產業園區建設,對經濟技術開發區、京滬高鐵宿州東站區、各類產業園區除商?。òㄊ袌觯╅_發以外的建設項目,市政府有相應優惠政策規定的,可先征后返,專項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等。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并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所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接受物價、財政、審計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或縮小收費范圍。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專門監督,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物價、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2007621日發布的《宿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宿政發〔2007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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