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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2018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辦法

      文章來源:宿州市財政局(國資委)瀏覽量:發表時間:2018-07-06 14:31 責任編輯:民生辦


      為深入實施我市2018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號)和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策內容

      (一)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發放扶助金:國家統一標準為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特別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各縣區原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按當地標準執行。

      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領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全部納入特別扶助制度范圍。一級、二級、三級并發癥人員,每人每月分別給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發癥人員治愈、康復或死亡的,應及時退出特別扶助制度。

      (三)所有計劃生育特扶困難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按照本人自主選擇、機構居家并行、政府購買為主、多方共同保障的原則,到2018年底實現醫養結合保障。實施“四個兜底”政策,提供醫療養老保障;明確“四個聯系人”,落實居家養老服務; 簽訂“四個協議”,保障老人合法權益;落實“四類保險”,提高老人生活質量。

      二、資格確認

      (一)扶助對象資格條件

      1、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2、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施行了計劃生育手術;

      2)按規定鑒定為三級以上的并發癥,并持有縣級以上并發癥專家鑒定組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技術鑒定書》;

      3)并發癥尚未治愈或康復。

      以上制度的具體政策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二)資格確認程序和要求

      1、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

      1)本人申報;

      2)村(居)民委員會評議;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4)縣(區)衛生計生部門復查審核、確認并公布;

      5)省衛生計生委、市衛生計生委抽查、邏輯審核、備案。

      6)對經審核不符合資格確認條件的對象進行回訪。

      2、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要求

      1)全面登記。做實做細政策宣傳,認真摸排新增對象,做到人員不錯不漏、信息準確登記,切實提高資格確認及時率、信息準確率。加強過程監控,對村、鄉、縣三級評議審核中否決的個案,必須留存《申報表》,記錄否決原因和依據,縣級對否決人員全部進行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加強動態監控,各縣區建立特扶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4月20日前將電子版數據庫報送市衛生計生委。數據庫包括受益對象信息(住址、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補助金額,受益人和家人準確的聯系電話、資金卡號和戶主姓名)、幫扶聯系人信息(每位受益對象有兩名幫扶聯系人,登記姓名、職務、電話)。

      2)簡化程序。新增獨生子女死亡特扶對象時,情況清楚的可由村(居)直接予以申報,避免多次上門給申報對象心理帶來影響,在認真組織村(居)評議的基礎上,可以不進行公示。特扶對象申報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基本生活保障、幫扶關懷、醫療保障、養老保障等),可結合年度資格確認(年審)同步進行。獨生子女死亡特扶對象年審與幫扶慰問活動結合起來,信息清楚的,不要求與扶助對象見面簽字,直接填報年審表進行年審。

      3)明確責任。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實行終身問責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參與調查審核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要嚴格按規定政策口徑和程序進行資格確認,確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資金籌措、管理和發放

      (一)資金籌措

      按照國家統一標準發放的特別扶助金,中央與省按5:5比例承擔,其中比照西部大開發政策的30個縣(市、區)中央與省按8:2比例承擔。省提標部分,由省財政承擔;縣(區)提標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

      (二)資金管理和發放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按照“國庫統管、分賬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配套資金監管職責,加強對財政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發放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開展特別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予以保障。

      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采用“直通車”方式直接發放到戶到人。農村地區納入財政補貼農民資金“一卡通”渠道統一發放,城市區代理發放機構由各縣(區)自行確定。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年計算,一年發放一次。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扶助金發放通知工作,在資金到達個人賬戶的一周內,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到扶助對象本人及其家人;在資金發放后10天內,上門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證》,安排專人入戶確認扶助對象領取資金或打卡情況,確保資金賬戶、數額、名稱正確,專人確認情況應登記備案。

      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金代理發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組織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衛生計生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明確職能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與相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定期上報工作進展,發布工作動態,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健全機制。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資格確認和組織管理,據實確定受益對象人數,力爭資格確認準確率100%、信息準確率100%、群眾政策知曉和滿意度90%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代理發放機構負責資金發放,并規范資金發放名稱,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規范、結果公開、一卡發放、到戶到人。

      (三)強化監督。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全過程監督。各地要常年公布政策標準、舉報電話,及時公示。各級公示(含網上公示)、公開內容不包括特別扶助獨生子女死亡對象基本情況、并發癥人員基本情況和數字。市級堅持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督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各級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制度實施出現重大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完善政策。各地在制定和實施相關普惠政策時,應在堅持公平原則基礎上,兼顧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的優先優惠,促進惠民政策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銜接與兼容。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加大財政投入,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14〕16號),探索多種形式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五)督促落實。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體業務管理問題,按照省衛計委、省財政廳下發的有關文件要求執行。各縣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要每月報告市衛生計生委和市財政局,工作動態和典型實例每月在《安徽日報》等報紙、省衛計委網站、省民生網站、市民生網站等媒介刊載。市級定期對各地日常工作管理、工作進展、群眾政策知曉度、服務滿意度、信息刊載、檔案建立等情況進行調查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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