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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宿州市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宿州市財政局(國資委)瀏覽量:發表時間:2021-01-19 17:03 責任編輯:民生辦

      關于印發《宿州市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宿州市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財政局

      2020年4月7日

      宿州市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20〕1號)《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和《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落實我市城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參照省《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樹立“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理念,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孤兒、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采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維系兒童原有家庭環境,保障其生存、保護和發展權益。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機構集中養育(含家庭寄養)、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撫養、獨立生活等)。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失聯,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殘是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或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蹤是指失蹤兩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失聯是指失去聯系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5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145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上述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各地應努力拓寬資金渠道,采取多種方式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對于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落實監護責任,按每人每月60元給予監護人勞務補貼,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部門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1. 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①屬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屬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二級以上重度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相關的法律文書以及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人證復印件;屬于父母患重病而導致無能力撫養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種目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報銷憑證;屬于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個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于失聯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村(居)委會走訪評估材料(蓋章),并有2-3名鄰里訪問簽字記錄;屬于父母失蹤兩年以上,查找聯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或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屬于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市級人社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材料(工傷傷殘等級達四級以上,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③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見附件)。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章,連同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并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3)審批??h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原因。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有關情況。為保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等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2.社會(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及相關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民政部門審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鑒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縣區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五、資金發放

      1.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應保盡?!?,按月發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使用和保障等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手續。

      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和發放情況由縣區民政部門或委托所屬的社會(兒童)福利中心負責匯總整理。匯總整理后,由民政部門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

      3.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實行“專賬核算”,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集體賬戶。

      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服役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原戶籍地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賬戶。

      六、監督管理

      1.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區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要簽訂相關協議,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2.市民政部門將定期或根據季節情況及時對轄區的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寄養家庭進行監督和巡查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要適時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的兒童監護、養育、心理等情況要深入開展入戶走訪評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進行走訪評估或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與養育責任。民政部門或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對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家庭寄養兒童養育走訪評估內容應按照《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填寫附件5、4有關記錄,并存入該兒童檔案。

      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原則。市、縣區民政、財政部門應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和《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同時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立紙質或電子檔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隱私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不得用于宣傳或其他商業用途。各級區域、非區域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本級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紙質檔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材料復印件;(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狀況(含監護、健康、學習、家庭以及周圍環境等情況);(4)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走訪記錄以及相關評估等材料;(5)縣區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簽訂的相關協議。福利機構內孤兒紙質和電子檔案應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

      4.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被強制戒毒和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子女,自服刑、被強制戒毒人員解除刑期、解除強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失聯,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報銷憑證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5.因年齡原因被取消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按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放三個月生活補貼。

      6.加強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建設,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七、資金籌集

      每年初,市、縣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根據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數量、供養標準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科學合理測算當地年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總額,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金額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通過財政撥款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附則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      請表(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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