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辦秘〔2025〕3號
埇橋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21日
宿州市城區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
為做好宿州市城區新一輪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維護出租汽車經營連續性和行業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21年第16號令)、《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政府第242號令)等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貫徹國家節能減排有關文件精神,堅持依法行政,通過組織實施巡游出租汽車更新,提高服務質量,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宏觀調控,總量控制。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巡游出租汽車實行總量控制、減一增一的調控措施,實現協調發展的要求。
(二)鼓勵引導使用新能源車。對更換使用新能源車輛的,按現行政策給予一次性補貼和年度推廣補貼。推動巡游出租汽車行業向節能型、環保型、效益型發展。
(三)強制更新與自愿更新相結合。車輛強制報廢及車輛經營資格期限均為8年,經營期滿或達到車輛報廢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必須進行車輛更新。未達到更新限制條件的,經營者可根據車輛狀況申請提前更新。提前更新車輛的,原車輛剩余經營期限不予累計。
三、更新標準
(一)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資格期限為8年,核定時間自車輛道路運輸證領取之日起計算;執行現行運價標準。
(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不予更新或者核減運力指標。
(三)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車為排量在1.5L(含)以上的全新三廂5座轎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00mm;新能源汽車為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軸距不小于2450mm的全新5座車輛。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營運車輛標準和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經檢測合格。車輛燃料類型與出廠合格證相符。
2.車體顏色為印第安紅(車身)+白色(頂棚),使用出租汽車專用號牌,安裝巡游車頂燈、待租標志、服務監督卡、運價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應急報警裝置,實現出租汽車外觀規范統一。安裝稅控計價器,使用機打車票。
3.安裝規定樣式的坐墊套,定期清洗更換,確保車容車貌整潔規范。配備必要的車用消防器材。嚴禁私自安裝無線通訊對講系統。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登記。車輛所有人憑本人身份證、工商營業執照、車輛道路運輸證、行駛證到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領取或者通過市交通運輸局網站下載填寫《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報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辦公地點:市行政服務中心四樓市交通運輸局行政服務窗口(以下簡稱交通行政服務窗口)。
(二)審核報批。市交通行政服務窗口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在市交通運輸局網站公示5天無異議的,準予更新。
(三)辦理車輛轉出或報廢手續。申請人清除原營運車輛的出租客運專用標志標識,拆除頂燈、計價器等附屬設施,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繳銷車輛道路運輸證、服務監督卡、頂燈,經查驗合格后領取《巡游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道路營運車輛登記表》,自行辦理車輛報廢或轉籍手續。
(四)新車入戶。申請人按照《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批準的擬購車型,購置符合更新標準的車輛,憑《巡游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到稅務、公安部門辦理更新車輛入戶手續。本輪更新的非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車,原車輛號牌保持不變,新能源車輛使用公安車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號牌。
(五)安裝配套設施。申請人安裝巡游出租汽車車載終端、計價器、頂燈等營運設備設施,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計價器校驗。
(六)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申請人持《巡游出租汽車更新表》《道路營運車輛登記表》、行駛證及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簽訂經營權協議并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
(七)辦理服務監督卡。更新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申請人與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簽訂服務管理合同,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實行個體經營的,申請人直接到交通行政服務窗口辦理服務監督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調合作。各有關單位要通力合作,樹立“一盤棋”思想,認真履行部門職責,保障巡游出租汽車更新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二)加強宣傳引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出租車更新的政策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巡游出租汽車企業要開展對駕駛員的政策宣傳,切實做好工作銜接和服務保障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嚴禁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更新工作中徇私舞弊、參與出租汽車經營、充當保護傘,違者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嚴禁出租車企業借車輛更新之機亂收費、刁難經營者,對存在違規操作行為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由交通運輸、物價部門聯合查處,查處后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減運力指標,調整至管理規范、服務優質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黑車”非法營運,維護合法經營者利益,為巡游出租汽車更新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氛圍。
(四)強化便民服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落實便民利民的要求,優化辦事流程、減少辦事環節,為經營者提供熱情、周到、便捷的服務。
(五)暢通訴求渠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信訪接待制度、派駐監督員制度,構建管理部門與出租汽車經營者對話機制,暢通合理的訴求渠道,幫助解決涉及其利益的實際問題,認真做好重大事項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巡游出租汽車市場整體穩定。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