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發展改革委宿州市財政局宿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公布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的通知
各縣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經濟和信息化局:
根據《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公布安徽省省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的通知》(皖發改價費〔2023〕419號)要求,經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收費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現行的宿州市涉企收費清單進行了動態調整,現將《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予以公布。
各縣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涉企收費清單動態調整工作,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將動態調整后的涉企收費清單對外公布。
附件:1.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動態調整情況說明
2.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
宿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宿州市財政局
宿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
動態調整情況說明
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調整情況
1.根據《安徽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印發〈審批建設防空地下室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號)要求,我省已不再審批建設6B級人防工程。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由“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級每平方米1000元”調整為“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2.因機動車駕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收取只涉及個人,不涉及企業,將“證照費”子項目“(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分別修改為“(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工本費”“(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3.根據《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在“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增加收費項目“城鎮垃圾處理費”,并對應完善相關收費依據、收費范圍和對象、收費標準、執收單位等項目。
4.根據《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1〕65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在“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增加收費項目“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費”,并對應完善相關收費依據、收費范圍和對象、收費標準、執收單位等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調整情況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號)和《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規定,臨時使用林地審批不再征收費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將“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范圍對象由“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調整為“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執收單位由“省市縣林業部門”調整為“省市縣稅務部門”。
三、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調整情況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和有關規定,為表述更加準確,將“壟斷性交易平臺服務收費”二級項目修改為“國有產權交易服務收費”。
四、涉企保證金調整情況
1.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規定的通知》(皖財購〔2023〕615號)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
2.根據《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皖人社發〔2022〕8號)規定,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項目中的“收取標準”“征收程序”“責任事項”等內容相應進行調整完善。
3.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延長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補足期限的通知》(文旅發電〔2023〕42號)規定,享受暫退或暫緩交納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可申請暫緩交納保證金,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4年3月31日。
附件2
宿州市市級涉企收費清單(2023年)
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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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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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訴訟費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 481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函〔2011〕217號;宿州市政府宿政發〔2013〕9號 |
訴訟案件當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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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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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照費 (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工本費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2831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08〕36號;宿政發〔2013〕9號 |
機動車有關證照申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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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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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復墾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財稅〔2014〕77號;財政部等六部門公告2019年第76號;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物價局財綜〔2001〕106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皖發改收費〔2019〕33號;財政部財稅〔2021〕8號;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公告2021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宿政發〔2013〕9號; |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沒有條件復墾和復墾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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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閑置費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 |
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市縣稅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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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開墾費 |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標準的2倍繳納。 |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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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動產登記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等六部門公告2019年第7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宿政發〔2013〕9號 |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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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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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水處理費 |
國務院國發〔2000〕36號;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偩钟媰r格〔1999〕119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偩钟媰r格〔2002〕515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預〔2009〕79號;省政府令第18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稅〔2014〕151號;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省住建廳財綜〔2015〕196號;宿政發〔2013〕9號;宿價費〔2016〕68號 |
本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 |
省制定最低標準,市縣制定具體標準 |
市縣城市污水處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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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鎮垃圾處理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年第12號;財政部財稅〔2021〕8號;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皖價服〔2007〕207號;宿價業〔2011〕138號 |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 |
市縣稅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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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5〕68號;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建城字〔1996〕565號;省建設廳、省物價局建城字〔1996〕640號;省建設廳建城〔2002〕232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6〕240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20〕1241號;宿州市政府宿政發〔2013〕9號 |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占道經營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城市道路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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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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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公路)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皖交路〔2019〕144號、皖交路〔2020〕162號 |
政府還貸公路行駛的車輛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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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業農村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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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5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101 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產局漁政〔1989〕6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政發〔2013〕9號 |
在我省管轄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養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 |
專業捕撈按年總產值的4%,兼業捕撈按年總產值的5-8%,養殖(種植)業按年總產值的1-2%,經批準的外省單位和個人按年總產值的5-10%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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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利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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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資源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08〕79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商〔2014〕1號、皖價商〔2015〕6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發改價費〔2019〕622號;宿州市政府宿政發〔2013〕9號 |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水利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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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綜〔2014〕8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財綜〔2014〕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發改價格〔2014〕88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費〔2014〕160號;皖價費〔2017〕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17〕77號;財政部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皖稅函〔2020〕25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皖發改價費函〔2022〕127號;省水利廳皖水保函〔2022〕189號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稅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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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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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1〕10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4〕145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宿價費〔2014〕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皖發改價費函〔2022〕127號 |
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縣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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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防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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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計價格〔2000〕47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皖價費〔2014〕138號;省政府皖政〔2016〕54號、皖政〔2016〕56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皖發改價費函〔2021〕167號;財政部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2020年第8號 |
經批準確因地質和地下條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和個人 |
6級(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
市縣稅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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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金融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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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21〕6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21〕1947號 |
(一)銀行業1.商業銀行;2.信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金融監管總局負責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保險業1.各類保險公司;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3.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4.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5.其他經批準成立的保險機構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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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衛生健康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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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20〕17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20〕96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皖發改價費函〔2023〕98 號 |
委托省級及以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接種單位配送非免疫規劃疫苗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 |
10元/支 |
市級及以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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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仲裁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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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仲裁費 |
國辦發〔1995〕4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10〕19號 |
仲裁案件當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仲裁機構 |
注:1.責任事項 |
2.追責情形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按清單收費;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違反收費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追究責任: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3.以上收費項目均為國家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省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自2018年起已經“清零”。 4.標注“▲”號的收費項目,對小型微型企業免予征收。 |
二、政府性基金
序號 |
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 |
征收范圍對象 |
征收標準 |
執收單位 |
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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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11〕2號;皖政〔2012〕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12號;省財政廳皖財綜〔2021〕86號 |
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新征用(含劃撥)建設用地單位 |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劃撥)建設用地500元/畝 |
市縣稅務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2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國務院國發〔1998〕34號;財政部財綜函〔2002〕3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皖價費〔2008〕112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關于印發宿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詳見文件 |
按建設項目的建設面積計征,詳見文件 |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二、市林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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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稅〔2015〕122號;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財綜〔2003〕1088號、財綜〔2015〕2241號 |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 |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詳見文件 |
市縣稅務部門 |
三、市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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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教育費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令第60號;國務院令第448號;國發明電〔1994〕2號、國發明電〔1994〕23號;國發〔201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4〕122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9〕46號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按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征收 |
市縣稅務部門 |
5 ▲ |
地方教育費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財綜〔2010〕98號、財綜函〔2011〕5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財綜〔2011〕3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6〕12號;財稅〔2019〕46號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
按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征收 |
市縣稅務部門 |
6 ▲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財綜〔2001〕16號;省政府令第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財稅〔2015〕72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財綜〔2015〕20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122號、財稅〔2016〕12號;財政部財稅〔2017〕18號、財稅〔2018〕39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詳見文件 |
市縣稅務部門 |
7 ▲ |
文化事業建設費 |
國發〔1996〕37號;國辦發〔2006〕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4〕122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6〕25號、財稅〔2016〕60號、財稅〔2019〕4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財綜〔2016〕594號;省財政廳皖財綜〔2019〕601號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以及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詳見文件 |
按照提供廣告、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的3%征收 |
市縣稅務部門 |
注:1.責任事項 |
2.追責情形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違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追究責任: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節、征收對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3.標注“●”的項目為多部門征收項目。
4.標注“▲”號的為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項目。
三、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類型 |
一級項目 |
二級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文件(文號) |
定價部門 |
行業主管部門 |
備注 |
交通服務收費 |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
(一)公共文化、交通、體育、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停車場(庫、泊位),具有壟斷經營特征停車場(庫、泊位)收費 |
1小時以內免費,超過免費時間段的按1元-2元/小時不等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見文件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宿發改價格〔2019〕143號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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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資建設(設立)的停車場(庫、泊位)收費 |
1小時以內免費,超過1小時以上到4小時內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每輛5元, 4小時以上至8小時10元,8小時至24小時15元,超出部分重新計算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宿發改價格〔2021〕10號、宿發改價格〔2021〕46號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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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務收費 |
二、船舶過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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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船閘(元/噸次):重載0.72,空載0.54;其他船閘(元/噸次):重載0.45,空載0.18 |
省物價局、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皖價費〔2018〕6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皖發改收費〔2019〕148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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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 |
(一)拖車費 |
拖車:1類車:400元/車/次;2類車:500元/車/次;3類車:550元/車/次;4類車:600元/車/次;5類車:700元/車/次;6類車:700元/車/次 |
省發展改革委皖發改價費函〔2019〕503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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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車費 |
1類車:800元/車/次;2類車:900元/車/次;3類車:1200元/車/次;4類車:1400元/車/次;5類車:1700元/車/次;6類車:1700元/車/次 |
省發展改革委皖發改價費函〔2019〕503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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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 |
(一)車輛站務基本服務收費 |
按運費收入的5%~10%不等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見市、縣定價文件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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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務收費 |
按0.5元/人·次~1.8元/人·次不等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見市、縣定價文件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 |
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運輸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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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務收費 |
五、公證服務收費 |
(一)證明文件文書類公證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見相關文件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皖發改價費〔2021〕690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 |
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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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法律事實類公證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見相關文件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皖發改價費〔2021〕690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 |
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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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鑒定服務收費 |
(一)法醫類司法鑒定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見相關文件 |
省物價局、省司法廳皖價服〔2016〕138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 |
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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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證類司法鑒定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見相關文件 |
省物價局、省司法廳皖價服〔2016〕138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 |
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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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 |
具體收費標準見相關文件 |
省物價局、省司法廳皖價服〔2016〕138號 |
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 |
司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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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險廢物處置費 |
(一)醫療廢物處置費 |
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床不等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見設區市定價文件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 |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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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廢處置費 |
按1.5~4.4元/公斤不等的標準收費。具體標準見設區市定價文件 |
省物價局皖價法〔2018〕17號 |
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態環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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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企保證金
序號 |
收取項目 |
收取依據 |
收取范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執收單位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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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標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號) |
投標人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超過50萬元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2、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收??; 3、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4、應按規定返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過《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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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約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號) |
中標人 |
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 |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2、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收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過《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管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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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購 履約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中標 (成交) 供應商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2.5% |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中標(成交)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書面通知安徽省政府采購中心退還。 |
宿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不得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 2、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履約保證金(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除外)。 二、監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履約保證金或者挪用履約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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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94號);《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皖人社發〔2022〕8號) |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 (一)合同額在3億元以上(含)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合同額在3億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存儲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工資保證金按照保證金存儲有關規定,結合分級分類信用監管,實行差異化繳存。 |
根據《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保證金存儲要求執行 |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銷戶)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工資保證金實行??顚S?,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劃撥。 |
一、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顚S?。 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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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質量 保證金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建設工程承包人 |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建設工程 發包人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發包人應按照收費標準收取保證金。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負責對保證金預留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同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非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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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安徽省旅游條例》 |
領取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 |
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行社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3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足額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 2.除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一、執收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而不予頒發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3.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的; 4.未按規定處理旅游投訴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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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關風險類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
海關加貿、監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擔保資金 |
風險類保證金是風險擔保的一種,包括滯報金保證金和保稅貨物保證金等類型。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4.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
宿州海關 |
1.海關業務、辦案部門應按照規定辦理各類保證金的收取、退還、轉稅(罰沒)、延期等業務手續,建立審批制度,設立臺賬,及時清理到期的資金,每月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保證賬賬相符和按時辦理結轉、延期或清退。 2.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財務部門憑當事人《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退款聯、收款證明和業務部門轉來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并進行賬務處理。退款應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賬的可以退還現金。 3.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退還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超過3個月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負責發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過一年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按其他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4.海關各類保證金應按海關稅費資金管理,依據《海關稅費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稅收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5.海關稅款類保證金、風險類保證金應納入“海關代保管款專戶”核算管理,案件類保證金應納入“海關待結算款專戶”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橫向拆借。 6.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一、執收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海關的財政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審計機關以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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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關稅款類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
海關征稅工作中依據《海關法》、《關稅條例》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規收取的擔保資金 |
稅款類保證金是海關稅款擔保的一種,包括征管、審價、反傾銷反補貼、歸類、原產地、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等類型,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1.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2.為辦理特定海關業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3.反傾銷擔保金額應當不超過商務部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反補貼擔保金額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 |
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財產、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 |
宿州海關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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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關案件類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 《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總署財務管理辦法〉(修訂)、〈海關保證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署財發〔2014〕303號) |
海關稽查、緝私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依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法規收取的擔保資金。 |
案件類保證金包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和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征收標準為: 1.按照依申請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和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收取標準為與被扣貨物等值。 2.按照主動依職權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收取標準為: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3.其他案件類需提供不低于《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署緝發〔2016〕6號)規定的一般情節處罰幅度計核金額的足額保證金。 4.經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的,對于商標權保護的貨物無需另行提交擔保。 |
海關告知當事人提交保證金的金額。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后,由海關出具保證金收據。 |
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保證金自權利人結清貨物處置費用后由海關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2.知識產權反擔保擔保金自海關放行被扣留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返還,或根據法院要求執行。 3.其他案件類保證金在當事人履行完有關法律義務后返還。 |
宿州海關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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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關取保 候審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保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走私犯罪嫌疑人 |
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緝私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額,報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緝私辦案部門制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關單位憑《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向海關緝私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后,填寫《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聯并加蓋銀行印章退還海關緝私部門,回執聯存入訴訟卷。 |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緝私部門決定撤銷案件、終止偵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緝私部門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財務部門如數退還保證金給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取保候審有關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判決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
宿州海關 |
1、辦案部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2、辦案部門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辦案部門在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
辦案部門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作出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