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2年版)
目錄
一、幼有所育
服務對象:符合生育政策并計劃懷孕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計劃懷孕夫婦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包括優生健康教育、病史詢問、體格檢查、陰道分泌物、血液常規檢驗、尿液常規檢驗、血型測定、血清葡萄糖測定、肝功能檢測、乙型肝炎血清學五項檢測、腎功能檢測、甲狀腺功能檢測、梅毒螺旋體篩查、風疹病毒IgG抗體測定、巨細胞病毒IgM抗體和IgG抗體測定、弓形體IgM和IgG抗體測定影像學檢查、婦科超聲常規檢查、風險評估和咨詢指導、早孕及妊娠結局追蹤隨訪等19項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范(試行)》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孕產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孕產婦規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檢查、孕16-20周、孕21-24周、孕28-36周、孕37-40周各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和1次產后訪視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務
服務對象:育齡夫婦。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皮下埋植劑術、取出皮下埋植劑術、輸卵管絕育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絕育術、輸精管吻合術。
服務標準:1.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在市、縣、鄉各級存儲和調撥環節主要用于藥具運輸、倉儲設備購置和維護,倉儲場地租用、質量抽查檢測、記錄等工作;在發放服務環節主要用于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指導、初診排查、提供藥具和信息登記等服務。2.免費基本避孕手術和隨訪服務:免費基本避孕手術結算標準按照市級醫保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印發的現行醫療服務價目執行,結算項目內容依據《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范:計劃生育分冊》(2017修訂版)和《絕經后宮內節育器取出技術指南》確定。
支出責任:基本避孕藥具資金由中央財政保障,用于避孕藥具存儲和調撥、初診排查、發放等服務。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經費以及隨訪服務經費由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予以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參加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職工。
服務內容:按規定為參保單位提供統一的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服務標準: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宿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宿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市醫療保障局。
服務對象:0~6歲兒童。
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進行常規接種。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0~6歲兒童。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的常住0~6歲兒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內、滿月、3月齡、6月齡、8月齡、12月齡、18月齡、24月齡、30月齡、3歲、4歲、5歲、6歲各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具體包括:新生兒訪視、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喂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為0~3歲兒童提供中醫藥服務,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率達到國家標準(≥65%)。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服務內容:為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服務標準:省、市、縣(區)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標準。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按照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省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社會福利機構困境兒童服務規范》《民政領域購買服務操作指南》等地方標準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具體服務可參照《兒童主任服務規范》地方標準執行,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未滿16周歲的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主體監護責任,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會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具體服務可參照《兒童主任服務規范》地方標準執行,并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二、學有所教
(10)學前教育幼兒資助
服務對象: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服務內容:減免保教費。
服務標準:農村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在園幼兒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具體資助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縣區域內標準統一。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義務教育學生學雜費。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于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
服務標準: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為小學650元/年·人,初中850元/年·人;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農村地區不足100人的規模較小學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準補助公用經費。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免費為義務教育學生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為小學一年級學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
服務標準:國家基礎標準為:小學105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小學一年級字典14元/年·人。按在校生數、國家基礎標準和循環比例計算執行。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服務內容:對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生活補助。
服務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為每生每年小學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國家基礎標準50%核定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
服務內容:為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縣(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地方試點縣(原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
服務標準:國家基礎標準為每生每天5元。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執行,國家試點縣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納入民生工程的地方試點縣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中央、省、縣按照8:1.6:0.4分擔,其中,中央財政分擔資金根據地方試點縣經費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額獎補。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服務內容: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國家助學金。
服務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服務內容:免除符合條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
服務標準:免學雜費標準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并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我市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學生的15%確定。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提供國家助學金。
服務標準: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戲曲表演專業學生,藝術類其他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服務內容:免除符合條件的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學費。
服務標準: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經政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支出責任:按照《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提供就業創業和勞動用工政策法規咨詢;發布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價位、職業培訓、見習崗位等信息。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安徽省購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指導目錄》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服務內容:為有求職需求的勞動者提供求職登記、崗位推薦、招聘會等服務;對有創業需求的勞動者提供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職業指導服務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規范》《職業介紹服務規范》《現場招聘會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
服務內容:為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提供就業登記服務。為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失業登記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就業服務總則》《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失業登記管理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登記工作強化失業人員就業服務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等基本公共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定規定》《關于印發<安徽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規范>的通知》《關于流動人員檔案工資調整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同級財政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16~24歲失業青年。
服務內容:為有見習意愿的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失業青年提供見習崗位;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服務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資源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共青團安徽省委員會 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關于實施三年六萬青年見習計劃的通知》《安徽省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宿州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執行。
支出責任: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見習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擔。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創業且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就業幫扶車間予以安置。
服務標準:按照《就業援助服務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指導意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等公共就業服務標準和文件執行。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
服務內容:對參加培訓并符合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和生活費補貼。對貧困勞動者、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新生代農民工、退捕漁民)、下崗失業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等實施免費就業前技能培訓,并對初次參加技能鑒定的費用予以免除。對與參保企業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符合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條件的勞務派遣人員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并取得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全額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職工個人自費參加社會化技師培訓并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規定給予技能提升補貼。
服務標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取得初、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給予職工個人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期間,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職工個人自費參加社會化技師培訓并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培訓費的9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上限為技師不超過3500元,高級技師不超過5000元。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級別培訓的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每人兩年內參加同一職業(工種)培訓,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支出責任: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服務對象:所有單位和個人。
服務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信息公開、業務辦理和投訴舉報等服務。
服務標準: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實施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秘〔2021〕33號)要求,12333服務熱線話務座席并入12345熱線統一管理,語音呼叫號碼為“12345”,提供“7×24小時”全天候人工服務。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7)勞動關系協調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及所有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關系法規政策咨詢、勞動用工、薪酬以及勞動關系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指導,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企業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務。
服務標準:提供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發布有關工資信息。免費提供企業工資指導線等信息。
支出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同級財政列支費用。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服務內容: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安徽省勞動保障監察辦法》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市本級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失業保險金。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在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人員。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單位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建立統一、規范的電子居民健康檔案。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詢、健康科普等服務。每年發布全市居民健康素養水平數據。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及相關人群。
服務內容:及時發現、登記、報告及處理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知識宣傳與咨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的意見》及《安徽省增強重大傳染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監測預警能力實施方案》等7個配套實施方案執行。不得瞞報、漏報、遲報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告的傳染病。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計劃生育信息報告、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巡查等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科普宣傳、教育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服務對象:轄區內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發性高血壓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篩查、隨訪評估、分類干預、健康體檢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國家基層高血壓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國家基層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執行。管理高血壓患者約51.21萬人、糖尿病患者約16.17萬人。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現癥地方病病人。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氟骨癥、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社區管理。
服務標準:對氟骨癥、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狀腺腫大患者每年隨訪1次。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居民中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登記管理、隨訪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每年隨訪4次。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確診的常住肺結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觸者篩查及推介轉診、入戶隨訪、督導服藥、結果評估、分類干預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務內容:提供健康咨詢、行為干預、配偶/固定性伴檢測、隨訪、督導服藥等服務,配合相關機構做好轉介。
服務標準: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隨訪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為人群。
服務內容:為艾滋病性傳播高危行為人群提供艾滋病預防、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推廣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詢檢測等綜合干預措施。
服務標準:按照《異性性傳播高危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為人群預防艾滋病干預工作指南(2016年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舅幬锇凑找幎▋炏燃{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提高基本藥物供應保障能力。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實施風險分類管理,根據風險分類等相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聚焦城鄉居民關注的“米袋子、菜籃子”等大宗消費的食品品種,圍繞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安全性指標,以及輿情監測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加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力度。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監管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聯合市級相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每年下發方案,確定具體工作內容及方式方法等。
支出責任:中央和省、市、縣(區)政府分級分類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參加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職工。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宿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宿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相應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公務員補助基金和大病保險基金。
牽頭負責單位:市醫療保障局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繳費城鄉居民。具體人員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具體保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標準: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宿州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繼續沿用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以線上繳費為主、線下繳費為補充,快捷、高效、方便群眾。
支出責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對參保城鄉居民予以繳費補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特困供養人員等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省、市、縣(區)財政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醫保補助標準和分檔分擔辦法安排補助資金。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稅務局。
服務對象: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居民戶口,且戶口在鄉鎮;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滿60周歲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
服務內容:針對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獎勵扶助。
服務標準: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夫婦每人每月80元。符合獨女戶條件的對象,由省財政每人每月增加20元,達到100元;對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齡未達49周歲,男方年齡達到60周歲)且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對象,由省財政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或70元,達到130元或150元。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縣(區)財政主要承擔當地政策提標擴面部分。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婦和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提供特別扶助金。
服務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婦每人每月發放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每人每月發放380元;一級、二級、三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每人每月分別發放:400元、300元、200元。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縣(區)財政主要承擔當地政策提標擴面部分。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65歲及以上老年人。
服務內容:每年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服務內容:為 65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為 80 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服務標準:根據安徽省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辦法,參照《老年人能力評估信息采集指南》等地方標準,為 65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高齡津貼補貼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省、市級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
服務內容: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市政府承擔全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統籌調劑全市基金,督促各級政府積極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職責,合理確定基金缺口各級政府分擔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對所屬縣(區)統收統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級調劑金,由市統一調劑使用。市級調劑金制度建立前,各統籌地區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關于印發宿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參保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省財政承擔50%,其余部分由市、縣(區)承擔。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負擔。市、縣(區)自行提高的本地基礎養老金、高齡基礎養老金和繳費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負擔。對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致貧返貧人口、重度殘疾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在繳費檔次范圍內確定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給予補貼,其中,按照100元最低繳費檔次代繳和已脫貧人員按100元繳費的財政補貼,省財政承擔20元,其余部分由市、縣(區)承擔。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到齡核定待遇時,除按規定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本地統一標準的基礎養老金外,另行增發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每超過一年,增發標準最低為每人每月2元,市、縣(區)可自行提高增發標準。
支出責任: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市級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委、市政府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牽頭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服務對象:符合市、縣(區)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收入困難家庭。
服務內容:提供租賃補貼或實物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中央、省財政補助,地方財政補貼。
牽頭負責單位: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棚戶區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支出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其他脫貧戶、農村低保邊緣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低收入群體。
服務內容:提供危房改造補助,幫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安全問題。
服務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或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重建房屋戶均2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6萬元。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牽頭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服務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服務內容:為低保對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認定服務參照《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范》《低保對象識別中消費性支出認定工作指引》等地方標準執行。保障服務參照《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規范》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服務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服務內容: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免費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供養標準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保障服務參照《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規范》《特困人員供養機構養護服務規范》《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日常照料風險防控指南》《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日常生活照料規范》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城鄉醫療救助
服務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人口,以及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
服務內容: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給予補助,實施住院和門診救助。
服務標準:具體救助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安徽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宿州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各項救助所需資金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資金。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予以補助,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
疾病應急救助
服務對象:在市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具體人員范圍按照《安徽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
服務內容:給予緊急救治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醫療服務機構診療規范執行。
支出責任: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可向所在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省、市級人民政府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與市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服務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服務內容:為救助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對有需要的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布。保障服務參照《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規范》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
災害應急救助
服務對象:基本生活困難的緊急轉移安置群眾。
服務內容:災害應急救助。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按照人均300元進行測算,縣(區)統籌考慮需救助人數、資金總量,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過渡期生活救助
服務對象:啟動救災響應后,“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服務內容:過渡期生活救助。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按照每人每天補助20元以上、救助期限3個月進行測算,縣級統籌考慮需救助人數、資金總量,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住房恢復重建救助
服務對象:房屋因災倒塌或損壞、需要重建的群眾。
服務內容: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重建戶均補助2萬元,維修戶均補助2000元。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旱災救助
服務對象:因旱災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群眾。
服務內容:旱災救助。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按照人均60元進行測算,縣級統籌考慮需救助人數、資金總量,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冬春生活困難救助
服務對象:冬令、春荒期間存在口糧、衣被、取暖等困難的受災群眾。
服務內容:冬春生活困難補助。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按照人均90元進行測算,縣級統籌考慮需救助人數、資金總量,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因災遇難救助
服務對象:因災遇難人員的家屬。
服務內容: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服務標準: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每位遇難人員1萬元。
支出責任: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救災,由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按標準安排資金。其他自然災害救災,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應急管理局。
服務對象: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
服務內容:提供必要的、符合標準的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代理、刑事辯護、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等無償法律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范》《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范》等相關文件和標準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支付法律援助補貼等法律援助經費,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司法局。
服務對象:具有宿州市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原有政策范圍內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具有宿州市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原有政策范圍內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提供生活補貼。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提供護理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困難人員救助暨困難職工幫扶實施方案—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及省、市實施意見執行。兩項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按照殘疾人的不同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并適時調整。
支出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
服務對象: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服務內容:符合條件的對象,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服務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認定服務參照《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范》《低保對象識別中消費性支出認定工作指引》等地方標準執行。保障服務參照《社會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規范》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
服務對象: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護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勞動技能培訓、輔助性就業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就業年齡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民政局。
殘疾人康復
服務對象:符合條件、有康復需求的持證殘疾人; 符合條件的0-14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服務內容:提供康復評估、康復訓練、輔具適配、護理、心理疏導、咨詢、指導和轉介等基本康復服務。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年版)》及中國殘聯相關服務規范執行。部分服務可參照《社區康復輔具共享智慧化服務規范》《兒童福利機構腦癱兒童康復工作規范》《兒童福利機構孤獨癥兒童康復工作規范》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省、市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殘疾軍人康復
服務對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的人員配置包括假肢、矯形器、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護輔助器具、信息交流輔助器具、其它輔助器具等。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普惠加優待規定》。
支出責任:省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服務對象:殘疾兒童、青少年。
服務內容: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兒童減免保教費。
服務標準:具體資助方式和補助標準由市級以下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農村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在園幼兒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殘聯。
服務對象:有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
服務內容:為未就業殘疾人提供就業技能培訓,為在崗殘疾人提供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高技能人才培訓,為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創業培訓,為高校殘疾畢業生、殘疾人高技能人才、貧困殘疾人、殘疾人創業帶頭人、殘疾人非遺傳承人等重點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和就業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級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服務規范、殘疾人就業培訓和崗位提供服務標準及《安徽省關于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殘疾人。
服務內容:在市電視臺(融媒體中心)提供有字幕或手語的節目(內容),在公共圖書館提供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完善公共文化活動設施無障礙條件;為基層殘疾人體育活動場所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無障礙條件。
服務標準:市電視臺(融媒體中心)按照《國家通用手語常用詞表》在重點新聞欄目的重要播出內容加配手語或字幕;在公共圖書館建立盲人閱覽區域,新建公共圖書館嚴格按照《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導則》等執行,對未滿足功能需求是現有圖書館有序進行改造。公共體育健身場所須配備一定比例適合殘疾人健身的器材器械,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等建設和改造健身場所。
支出責任:省、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殘聯,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傳部,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殘疾人、老年人等。
改造內容:分年度逐步為貧困重度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無障礙改造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方案執行。部分服務可參照《居家適老化改造指南》等地方標準執行。
支出責任:各地人民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殘聯。
撫恤優待
服務對象: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離退休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服務內容:為符合條件人員發放撫恤金、優待金、生活補助或者給予其他優待。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安徽省擁軍優屬條例》《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普惠加優待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住房優待
服務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軍人)、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服務內容:給予符合條件人員相應的住房優待和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普惠加優待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醫療優待
服務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
服務內容:給予符合條件人員相應的醫療優待和保障。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意見》《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普惠加優待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離退休軍人。
服務內容: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按規定享受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其他分別采取轉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為符合條件的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提供專業性和適應性培訓以及安置工作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安排工作服務,對符合條件自愿放棄安排工作、選擇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標準發放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的原則,落實離退休軍人參加組織生活、閱讀文件、榮譽療養、享受社會優待、走訪慰問等政治待遇,及時發放基本離退休費和補貼補助等,辦理醫療保險,落實健康體檢、住院探視、健康檔案管理及保健知識普及等醫療待遇,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拓展社會化服務渠道。
服務標準: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十二部門關于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移交政府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規范》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服務對象:退役軍人。
服務內容:提供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服務。組織退役軍人開展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個性化培訓等;組織有創業意愿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
服務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3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為退役軍人開展以心理調適、職業規劃、樹立正確擇業觀、防范職業風險等為主要內容的適應性培訓。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提供一次免費(免學雜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鑒定費)培訓,并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省級退役軍人技能培訓補助資金按人均2400元標準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支持。組織有創業意愿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意識培訓、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舉辦退役軍人創業創新大賽、創業特訓營等按照《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退役軍人事務部等十二部門關于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關于做好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服務對象: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8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
服務內容: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安徽省光榮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共博物館(非文物建筑及遺址類)、公共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基本服務項目健全。
服務標準:根據《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相關標準執行。公共文化設施的開放時間,不得少于我省規定的最低時限。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公共文化設施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服務對象: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每年為農村送戲曲等文藝演出。
服務標準:按照《關于戲曲進鄉村的實施方案》規定執行。由縣(區)統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購買專業院團、民營院團專業化演出,向全省每個行政村送正規演出不少于1場,豐富農村群眾文化生活。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委宣傳部。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廣播節目和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服務標準:通過地面無線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廣播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17套廣播節目;通過應急廣播系統,為農村群眾提供全天24小時突發事件和災害預警應急廣播服務。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電視節目服務。
服務標準:通過地面無線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電視節目;在直播衛星公共服務覆蓋地區,通過直播衛星提供不少于25套電視節目。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
服務對象:中小學生、農村居民。
服務內容:為中小學生觀看優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務。為農村群眾提供數字電影放映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印發《關于加強中小學影視教育的通知》執行。保障每名中小學生每學期至少免費觀看2次優秀影片。原則上每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場數字電影,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調節放映場次。每年國產新片(院線上映不超過2年)比例不少于60%。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傳部。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公共圖書館(室)、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等配備圖書、報刊和電子書刊,并免費提供借閱服務,依托農家書屋開展各類閱讀活動;在城鎮主要街道、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置公共閱報欄(屏),提供時政、“三農”、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及《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等相關標準執行。農家書屋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圖書不少于2500冊、2000種,報刊不少于3種,電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種(張),每年更新出版物不少于60種。設置專兼職人員管理書屋,建立崗位責任制,借閱開放時間每周不少于5天。依托農家書屋平臺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活動和其他讀書文化活動,每年不少于4次。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傳部。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
服務標準:按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關于推進大型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的通知》《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大型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體育場館每周開放時間一般不少于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少于330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大型公共體育場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費開放時間不少于12小時;全民健身日所有公共體育場館免費開放。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安徽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執行。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
服務對象:城鄉居民。
服務內容:提供科學健身指導、群眾健身活動和比賽、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務標準:按照《全民健身條例》及體育總局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中央財政和省、市、縣(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市教育體育局。